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超出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剩余的全部)的工程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工程量增加,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措施项目费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