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部分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